四川两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
阅读量:495 【发布日期:2023-09-06 】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
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2023版)>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建设整合型医疗卫 生服务体系,推动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大力推进医防协作融合,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传染病疫情管理、传染病诊疗管理、结核病与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专病管理、重点传染病哨点监测、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监测与报告、死亡报告、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公共卫生项目、医防结合工作组织落实等公共卫生责任。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应按公共卫生责任清单承担15大类、87项公共卫生工作责任。“清单”将散在于数以百计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有关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进行梳理归集,形成15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87个三级指标;87个三级指标都细化明确了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和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承担机构;承担机构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独有、定点或专业防治机构等进行分类明确。医疗机构应将“清单”作为操作手册和管理台账,对标对表加强培训和工作落实。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领导、公共卫生相关管理科室统筹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分工协作、临床科室具体落实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要在2023年9月底前,成立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独立设置公共卫生科或指定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责任的科室,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公共卫生人员。整合现有院感科、预防保健科、应急办等科室的职能和资源,依照分工各自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引导、强化考核监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疾控 机构在病原微生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等方面拓展合作广度和深度,推动医防协同发展。医疗机构应整合优化机构内服务资源和服务流程,主动加强与属地疾控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全专结合、防治结合、中西医结合服务模式,健全资源共享、人才流动、交叉培训、服务融合、信息互通工作机制,高效应对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疾控机构应强化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工作统筹、培训指导和考核评价,促进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有机融合。
附件
四川省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2023年版)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组织 管理 | 管理 体系 | 科室和 人员 | 1-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公共卫生、 医务、护理、院感、门诊、急诊、呼吸、消化、感染、重症、中医、心理卫生、影像、实验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和骨干力量任成 员的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医疗服 务等工作。 1-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独立设置或指定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责任 的科室(统称公共卫生相关管理科室),具体负责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协调、人员培训、信息报送、审核检查、质量控制、考核评价、工作通报等日常工作,公共卫生相关管理科室应 经医疗机构发文明确为一级科室。 1-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整合现有院感科、预防保健科、应急办 等科室职能和资源,加强归口管理和内部协调,依照分工各自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1-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相关管理科室应配备专(兼)职 公共卫生管理人员至少2名(编内外人员均可;医院感染控制专职人员数不纳入公共卫生相关管理科室公共卫生专职人员计 数 ) 1-5.医疗机构内科(呼吸、消化、心血管、神经、肿瘤、内分泌、 血液、感染科)、妇产科、儿科、门(急)诊科、ICU等重点临床科室应明确1名科室负责人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并明确专(兼) 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3年第10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川委发〔2020〕15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村卫生室、个体 诊所外)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组织 管理 | 管理 体系 | 科室和 人员 | 2-1.三级医院(含三级专科医院)应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结合医院部门设置可称为公共卫生处/部/办公室,以下统称公共卫生科 ) 。 2-2.三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公共卫生科配备专职公共卫生人员(公卫专员)不少于5名,其中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名,至少1名工作 人员具有公共卫生或预防医学专业背景。 2-3.三级专科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 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眼科医院等)公共卫生科配备专职公共卫 生人员(公卫专员)不少于3名,其中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 作的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1名工作人员具有公共卫生或预防医学专业背景。 说明:①公共卫生科的公共卫生专职人员不包括感染控制科的感 控专职人员。②专科医院公共卫生科的公共卫生专职人员不包括 具体从事辖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3年第10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川委发〔2020〕15号) | 三级医疗 机构 |
3-1.二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应设置独立的公共 卫生科 。 3-2.二级妇幼保健院医院、专科医院可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或 指定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责的科室。 3-3.二级医院公共卫生相关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公共卫生人 员不少于3名(其中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公共卫生人员为专职人员),其中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1名人员具有公共卫生或预防医学专业背景。 说明:同三级医院。 | 二级医疗 机构 | ||||
4-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 4-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公共卫生科专职公共卫生人员不少于4名;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专(兼)职公共卫生人员不少于2名。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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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组织 管理 | 设施 设备 | 设备 设施 运行 维护 | 1-1.组织做好测温设备、清洁消毒设施、疾病检测监测设备和传 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等公共卫生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使之处于功能状态,保障医疗机构内公共卫生工作正 常运行 。 1-2.规范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诊室)、肠道门诊(诊室)的设置和建设。 1-3.做好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 |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 医发〔2004〕292号)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 41号) 《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91 — 2018)《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价规 范》(WS/T 592—2018)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专用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病区。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
3-1.传染病定点医院和监测“哨点”医院储备足够的检测试剂对接诊病例开展实验室检测,并按照要求采集相应标本及时送本级或上级疾控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测。 3-2.传染病定点医院组建救治团队,建立快速诊治绿色通道,并与上级医院建立可视化远程会诊联动机制。 | 定点医院和监测“哨点”医院 | ||||
服务 能力 | 人员 培训 | 1.医疗机构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开展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医院感染控制、生物安全、卫生应急管理、 慢性病管理监测、死因监测、肿瘤随访登记、急性心血管事件发病监测、食源性疾病和职业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并对疾控机构推荐或组织的学员开展临床知识培训,接受并安排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人员的进修学习。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10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 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川委发〔2020〕15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组织 管理 | 服务 能力 | 人员 培训 |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内科类临床医师应通过在线学习+线下实 训等方式,每年完成累计不少于56学时的公共卫生能力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谁办班谁发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3年第10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 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20〕15号)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56学时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能力进修培训,参加至少一次慢性 病管理监测、死因监测、肿瘤随访登记、急性心血管事件发病监 测、食源性疾病监测等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谁 办班谁发证)。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
科学 研究 | 1.鼓励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持续开展重点对少见、罕见或者已消除传染病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开展传染病防治药品、诊断试剂、 器械设备等研究和转化。 2.支持医疗机构联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研究 工 作 。 3.加强老年慢性病和共病诊疗技术、老年康复护理技术、老年功 能维护技术等应用性研究,加强适宜技术研发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 (国卫老龄发〔2022〕4号) | 三级综合 医疗机构 | ||
4.开展慢性病相关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 《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 范(试行)》(2011年版) | 慢性病 防治中心 | |||
医防 协同 | 资源 共享 机制 | 1.在应急状态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医疗队伍和疾控队伍联 合办公场所,并与疾控机构共享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以满足应急状态下的调度和使用。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验室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经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明确,分担同级疾控机构公共卫生有关监测和应 急检测任务,并接受疾控机构有关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指导、检查 与督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1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3年第10号) 《关于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 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川委发〔2020〕15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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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组织 管理 | 医防 协同 | 资源 共享 机制 |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疾病、全省首次报告病例、已 经消除或基本消除疾病病例、聚集性病例等异常病例时,应第一 时间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并将标本送检,联合开展病原微生物检 测、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1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3年第10号) 《关于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 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川委发〔2020〕15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人员 互通 机制 | 1.公共卫生类医师可会同临床医师参与联合查房、不明原因感染 性疾病会诊、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等工作。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可聘任同级疾控机 构分管负责同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邀请县级疾控机构分管负 责同志兼任副组长,支持其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参与医疗机构重 大公共卫生决策。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信息 共享 机制 |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食源性疾病、 学生常见病、妇幼保健、基本公共卫生、免疫规划、精神卫生、 传染病救治床位资源等公共卫生信息方面,主动与属地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疾控机构建立信息自动推送、主动报送、审核检查、 质量控制和数据共享渠道。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智慧化多点预警触发机制,健全网络 直报、舆情监测、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等多渠道疫 情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发现、报告、预 警、响应和处置能力,提升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评 估的敏感性和准确性,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3年第10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 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川委发〔2020〕15号) 《"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 划》(2022年) 《加快建设完善省统筹区域传 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 平台实施方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10-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组织 管理 | 医防 协同 | 指导 评价 机制 | 1.接受各级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其公 共卫生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考核评价。 2.接受各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其的监督指导。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3年第10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突发 公共 卫生 事 件 应急 处置 | 应急 处置 与管 理 | 健全 管理 |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分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小 组、应急队等组织体系,建立医疗救援、突发传染病疫情、中毒 事件、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医院感染等预案体系,制定信息报 送、物资储备、应急值守培训演练等卫生应急制度,开展应急培 训与演练,与疾控机构建立联动机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全国医 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国卫办应急发〔2015〕 54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2.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设置应急办,或指派本机构公共卫 生相关管理科室、医务处(科)等职能部门承担本机构卫生应急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建应急专家组和医学救援队。 | 二级及以 上公立医 疗机构 | ||||
应急 救援 和处置 | 1.开展患者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患者分开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开展相关实验室检 测工作。 4.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 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做好传染病和中毒患者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 身体伤害的患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 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7.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患者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 原则进行处置, | 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2006年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 行)》(国卫办应急发〔2015〕 54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 应急 处置 | 应急 处置 与管 理 | 应急 救援 和处置 | 8.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9.及时报告、规范登记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开展应急监测。 10.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症状监测、健康教育、应急 接种、预防性服药等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11.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信息发布、风险沟通 等工作 。 | 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国卫办应急发〔2015〕 54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传染 病防 控 | 法定 传染 病报 告 | 建章 立制 | 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 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验/放射结果反馈、质量管 理、培训、自查、奖惩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版)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网络 直报 | 1-1.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报告的其他传染病信息,门诊日志、检验 和影像部门登记簿、出入院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登记 簿填写规范,无传染病漏报、迟报、瞒报。 1-2.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完成网络报告或数据交换。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网络报告或数据交换。 1-3.做好传染病监测预警应用,对传染病确诊病例信息自动上传 前进行审核,并对监测预警信号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 作技术指南(2016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12-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法定 传染 病报 告 | 网络 直报 |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 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 告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 |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年版)》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异常 信息 报告 | 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若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 分管负责人,并报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络直报。 1-1.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 明原因疾病暴发。 1-2.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1-3.发现同一种急性传染病在同一 自然村寨、街道、集体单位(学 校、幼儿园、场所)一 日内出现3例及以上,或一周内出现5例及以上。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急性 传染 病监 测与 处置 | 新冠 感染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有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症状的近7 日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采集呼吸道标本,登记样本信息,第一时间在本地开展新冠核酸检测,阳性的将标本运送至具备资质 的网络实验室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全国新冠肺炎病原学监测工作方案》 《中国疾控机构关于在全国流 感监测网络开展新型冠状病毒 检测工作的通知》(中疾控传防便函〔2020〕97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1.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诊断新冠感染病例,采集呼吸道标本进行 新冠核酸检测(样本采集数量:每月不少于100份,不足100份全部采集),并按要求登记样本信息和上报数据。 2.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需每月选取部分标本上送市(州)疾控实 验 室 。 注:如样本采集的频次、规格、份数、时限等规定发生变化,以 最新规定为准,下同。 | 流感监测 哨点医院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急性 传染 病监 测与 处置 | 流感 | 1.做好病例的检测和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配合好辖区内疾控机构 做好聚集性疫情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全国流感监测技术指南(2017 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2.哨点医院诊断流感样病例,采集呼吸道标本(样本采集数量: 平均每周采集流感样病例标本20份;每周不能低于10份,不超 过40份),登记样本信息,填写"医院科门(急)诊流感样病 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原始登记表",并录入"中国流感监 测信息系统”。 3.将标本在2-8℃的条件下保存,并在2个工作日内运送至对应 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如未能在48小时内送至实验室,应置 -70℃及以下保存,并保证标本一周内送至实验室。 | 流感哨点医院 | ||||
住院严重 急性呼吸 道感染病 例(SARI) | 1.哨点医院采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病例标本量不低于300份/年。 2.进行流感病毒监测。 | 《国家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 染病例监测方案》(2015年版) | SARI哨点医院 | ||
病毒性 腹泻 | 哨点医院每年采集5岁以下腹泻住院患儿粪便标本300份,并填写住院患儿个案表和住院患儿人数统计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全国病毒性腹泻监测方案 (2021年版)》 《四川省毒性腹泻监测方案 (2022年版)》 | 病毒性腹 泻哨点医院 | ||
其他 致病菌 疾病 | 1.哨点医院指定专人负责致病菌识别网工作。 2.识别、诊断其他致病菌病例,采集样本并进行病原分离,将分 离株样本在3个工作日内送至县级疾控机构并报送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监测工作 实施方案》(2019年版) | 致病菌识 别网哨点医院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急性 传染 病监 测与 处置 | 霍乱、鼠 疫、肺炭 疽、传染 性非典型 肺炎 | 1.发现此类病例后2小时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通知辖区内县 级疾控机构。 2.配合县级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疫情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11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狂犬病、 钩体病、 出血热 、 登革热 、 手足口、 炭疽(非 肺炭疽)、 布病 | 1.发现此类病例后24小时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通知辖区内 县级疾控机构。 2.对相应的集聚性疫情,配合县级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采样和疫情处置。 3.发现手足口重症或死亡病例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内县级疾控机 构 。 4.发现疑似狂犬病例时要采集、保存病例/疑似病例标本(采集 唾液标本,每隔3-6h采集一次,共采集3次以上,每次1ml以 上),并联系县级疾控机构进行转运。 5.发现疑似登革热病例要询问其流行病学史并采集、保存病例/ 疑似病例标本(发病1周内采集第1份血液标本2ml,发病3~4 周后采集第2份血液标本2ml),并联系县级疾控进行转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11年版)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1997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脊髓 灰质炎 及急性 弛缓性 麻痹 (AFP) 病例 | 1.发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后,按网络直报要求进行病 例报告,报告信息要完整、准确,同时通知辖区内县级疾控机构。 2.协助县级疾控机构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 3.医院每旬开展本院的AFP病例的主动搜索。开展主动监测时, 监测人员应到本院的儿科、神经内科(或内科)、传染科的门诊 和病房、病案室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 务人员交谈,主动搜索AFP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 的AFP病例,应按要求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行性 乙型脑炎等4种传染病监测方案 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 9 3 号 )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急性 传染 病监 测与 处置 | 麻 疹 、 风疹 | 1.及时发现、诊断并报告监测病例,按网络直报要求进行病例报 告,报告信息要完整、准确。 2.按要求采集就诊病例的血标本和/或病原学标本,并协助将标 本24小时内送至县级疾控机构。 3.协助县级疾控机构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 4.医院每旬开展本院监测病例的主动搜索。开展主动监测时,监 测人员应到本院的儿科、皮肤科、传染科的门诊和病房、病案室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主 动搜索麻疹和风疹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的麻疹或风疹病例,应按要求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 川省麻疹监测方案的通知》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重点 传染 病防 控 | 麻风病 | 1.负责麻风病病例的发现及报告工作,协助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病例发现工作。 2.对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尤其是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的 培 训 。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行性 乙型脑炎等4种传染病监测方案 的通知》中的《全国麻风病监测 方案(试行)》(卫办疾控〔2006〕 93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结核病 | 对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1-2.对辖区内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转诊。杜绝肺结核 患者出院带抗结核药,不具备肺结核感染控制条件的科室严禁收治肺结核患者。 1-3.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及时进行医学处置。 1-4.为新生儿提供卡介苗预防接种;开展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 查,转诊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评 估和治疗。 1-5.传染病(包括结核病)感染控制。 1-6.对从业人员、学生、新兵等开展肺结核健康体检 1-7.对肺结核病患者进行相关的健康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3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国结 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 (2020年版)》(国卫办疾控函 〔2020〕279号) | 结核病非 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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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重点 传染 病防 控 | 结核病 | 2-1.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疑难、重症及耐多药肺结核等 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和关怀服务,组织开展本省、市结核病诊疗 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严格落实专科收治,执行肺结核归口管理 制度,与县(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患者转诊制度,肺结核患者出院后,将其转诊至结核病门诊登记治疗,并建立病案。 2-2.为普通肺结核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关怀和管理服务。应常 规开展痰涂片、痰培养和分子生物学检查,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开展耐药筛查。 2-3.为符合条件的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提供预防性治疗服务。 2-4.根据疾控机构统一安排对基层结防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2-5.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疑似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2-6.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2-7.对病原学阳性的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其他主动筛查发 现的可疑者进行结核病检查和治疗。 2-8.对肺结核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2-9.开展机构内的结核感染控制工作。 | 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3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国结 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 (2020年版)》(国卫办疾控函 〔2020〕279号) | 结核病定 点医疗机构 |
3-1.负责推介、筛查、转诊有可疑症状的就诊者或疑似结核病患 者 。 3-2.协助县(区)级疾控机构落实辖区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 作 。 3-3.负责肺结核患者、接受预防性治疗的潜伏感染者居家服药治 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3-4.追踪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中断治疗的患者、有可疑症 状的密切接触者。 3-5.对患者及家属、辖区内居民开展健康教育。 3-6.在县(区)级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机构结核感染控制工作。 | 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3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国结 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 (国卫办疾控函〔2020〕279号)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重点 传染 病防 控 | 艾滋病 | 1-1.牵头负责辖区内抗病毒治疗工作,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及 时、规范的治疗服务,开展辖区内抗病毒治疗的技术指导、质量 控制、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和督导评估工作,提高治疗依从 性和成功率。 1-2.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主动在妇产科、皮肤 性病科、肛肠科、泌尿外科、感染科、计划生育门诊等重点科室 为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服务。 1-3.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推广从诊 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对新治疗的、依从性差和治疗效果差 的感染者和病人实行分类管理,加强依从性教育,及时调整治疗 方案,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 1-4.主动与疾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治疗转介和信息交换机制, 定期研究解决辖区艾滋病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5.开展职业暴露处置等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开展艾滋病防治质 量年活动的通知》(国艾办函 〔202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23年四川省艾滋病防治 工作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川 办便函〔2023〕6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 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疾 控发〔2015〕38号) | 各级定点 医疗机构 |
2-1.每月汇总分析治疗工作情况,评估工作成效,向县级党委政 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性建议,将工作情况通报各乡 (镇、街道)。 2-2.建立未治疗、治疗效果不好患者台账,针对性采取措施,任 务分解到单位和人头,及时将未治疗的患者纳入治疗管理。 2-3.结合CD4细胞、病毒载量等指标评估治疗效果,及时指导调 整治疗方案。 2-4.开展依从性教育、督导服药、不良反应及机会性感染处理、 治疗随访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开展艾滋病防治质量年活动的通知》(国艾办函 〔2023〕1号) | 各级定点 医疗机构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重点 传染 病防 控 | 艾滋病 | 3-1.负责辖区内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督导服药工作,动员未治疗 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治疗。 3-2.专人负责每月统计各村(社区)艾滋病防治进展信息和数据, 特别是患者随访管理、服药情况,做好药品发放等工作。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
预防 艾滋病 、 梅毒 和乙肝 母婴 传播 | 1-1.负责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健康教育,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 乙肝检测与咨询。 1-2.负责本机构发现的感染孕产妇和育龄妇女的告知和转介。提 供预防母婴传播服务和安全助产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 绝 。 1-3.做好预防母婴传播检测试剂、药品及相关物资管理 1-4.向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办公室报告工作数据信息。 1-5.参加辖区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实施本机构内 培训;接受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办公室技术指导。 | 《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 年版)》(川卫函〔2021〕99号 )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提供 预防 艾滋病 、 梅毒 和乙肝 母婴 传播 服务 | 2-1.各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 术支持 。 2-2.在艾滋病感染育龄妇女随访中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健康教育 和孕情检测服务。 2-3.指导备孕妇女选择适宜的抗病毒治疗方案;为艾滋病感染孕 产妇和儿童提供抗病毒治疗,处理应用抗病毒药物所发生的不良 反应,酌情调整治疗方案。 2-4.落实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病毒载量、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相 关检测、安全助产服务。 2-5.定期和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办公室开展数据信息 交换,配合完成相关资料收集上报 | 《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耍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 年版)》(川卫函〔2021〕99号 ) | 抗病毒治 疗定点医疗机构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重点 传染 病防 控 | 性病(含 淋病、梅 毒、生殖 道沙眼 衣原体 感染、尖 锐湿疣、 生殖器 疱疹等) | 1- 1.诊断与转介: 1-1-1.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 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和HIV 检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1-1-2.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 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及 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 1-1-3.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 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 1-2.监测报告: 1-2-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医 生填报梅毒病例《传染病报告卡》时,须在备注栏填写诊断依据 (既往梅毒诊疗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报告科室等)。 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不得泄露性病思者涉及个人隐私的 有关信息、资料。 1-2-2.协助县级疾控机构定期开展性病病例报告的漏报调查、准 确性核查、网络数据的查重删重工作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1-3.宣教干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为性病就诊者提 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年,卫生部令第89号) 《梅毒诊断(WS273-2018)》 《淋病诊断(WS268-2019)》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 (WS/T513-2016)》 《尖锐湿疣诊断 (WS/T235-2016)》 《生殖器疱疹诊断 (WS/T236-20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15年版)〉的通知》(国 卫办疾控发〔2015〕53号)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 作指南(2016年版)》(中国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2.性病监测点所在区(县)的医疗机构协助疾控机构开展重点人 群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等性病相关调查。 | 性病监测点的医疗机构 | ||||
3.性病哨点医院按照全国性病哨点医院监测方案按时完成监测 内容并上报。 | 性病哨点医院 | ||||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 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对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性病、 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提供咨询等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重点 传染 病防 控 | 丙肝 | 1-1.检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对丙肝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监测、检查,对准备接受手术、输血、内镜检查、血液透析等特 殊或侵入性医疗操作人群,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有静脉药瘾史者、既往有偿供浆者、多性伴或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丙 肝病毒感染高风险人群,及时开展丙肝抗体检测。根据知情自愿原则,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求询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丙肝患者配偶或性伴的丙肝抗体检测。对检测发现的抗体阳性者及时进行核酸检测, 动员既往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丙肝病例进行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条件的,要及时将抗体阳性者转介至定点医疗机 构,核酸送检单位及时将核酸阳性结果录入丙肝防治信息系统。 1-2.监测。协助疾控机构开展丙肝疫情调查和病例报告质量核查。 1-3.转介病例。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非专门科室及时将 新报告的丙肝病例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诊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丙型病毒性肝炎筛查及管理 (WS/T 453-2014)》 《丙肝诊断(WS213-2018)》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 作指南(2016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 于印发消除消除丙型肝炎公共 卫生危害行动方案(2021-2030) 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 492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2.按照全国丙型肝炎哨点监测实施方案,按时完成监测内容并上报 。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防中心《关于印发全国丙型肝炎哨点 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疾控艾发〔2022〕8号) | 丙肝哨点医院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重点 传染 病防 控 | 丙肝 | 3-1.定点医疗机构除开展前述常规发现、检测报告、协助调查工作外,按照丙肝临床路径和行业标准,对丙肝确诊患者进行必要的基因型检测和辅助检查,动员符合治疗条件的患者接受规范抗 病毒治疗。 3-2.科学规范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提供医学随访等服务。 3-3.为丙肝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患者治 疗依从性和临床治愈率。 3-4.报告丙肝患者发病情况和做出明确转归诊断的患者转归相 关信息,在丙肝防治信息系统上规范填报治疗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治疗随访等信息。 |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 印发消除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 生危害行动方案(2021-2030) 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 492号) | 丙肝定点 医疗机构 |
疟疾 |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询问不明原因发热患者的境 内外旅居史。对2年内有境外疟疾流行区旅居史和不明原因发热 的患者,应当进行实验室疟疾病原学检测。不具备实验室检测能 力的机构,应当及时将疑似疟疾患者就近向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 机构转诊,或联系当地疾控机构协助开展疟疾病原学检测。 2.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应当具备疟疾诊断 和治疗能力。 3.各级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应当每年组织急诊科、感染 科、儿科以及血液科、神经内科、肾内科等科室医护人员和检验 科医技人员,培训疟疾诊治知识并考核。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发热病人血检工作任务。 |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个部门《关 印发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0〕26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包虫病 | 1-1.对申请药物治疗的包虫病确诊患者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 的,开具药物治疗处方,免费发放治疗药物阿苯达唑。对未通过 审核的患者,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药物治疗费用自付。 1-2.每个季度将通过审核的药物救治患者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 件、诊断证明、影像资料、药物治疗处方等资料提交给机构所在 地的县级疾控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 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725号) | 项目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医院 |
22-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重点 传染 病防 控 | 包虫病 | 1-3.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个月对正在接受药物治 疗的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服药依从性、不良反应等情况,按要求填写随访记录表,并将随访情况报县级疾控机构。1-4.对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手术后 6个月至1年内进行一次B超复查,每半年汇总手术患者复查结果和B超等影像学资料,发送至患者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 1-5.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患者救治政策、救治程序,增强患者救治透明度。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 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725号) | 项目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 |
2-1.按照省级和市(州)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项目外 科救治患者计划数,对经临床检查和手术评估后符合外科治疗条 件的患者,开具项目外科救治凭证并进行外科治疗,同时将患者资料发送至患者归属地县级疾控机构。 2-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 妥善保存每例外科救治患者的完整病案资料,以备抽查。患者病 案资料应当包括诊断结果、影像学检查图像资料、实验室检查报 告、病理学诊断结果、医嘱、手术评估意见和项目外科救治凭证 等。在每年12月底前,将每例外科救治患者的病理学诊断结果按程序提交至省级疾控机构。 2-3.加强与当地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沟 通和联系,按医防结合的工作要求,将院内治疗与院外康复相结合,为患者提供全流程医疗服务。 2-4.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患者救治政策、救治程序,增强患者救 治透明度。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 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725号) | 包虫病定点医院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重点 传染 病防 控 | 血吸虫病 | 1.开展不明原因发热患者或疑似血吸虫病病例检测工作,及时发现、诊断血吸虫病病例。 2.对所有接诊的临床诊断病例、确诊血吸虫病病例,做好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进行上报,并配合疾控机构或血吸虫 病防治专业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所有接诊的可疑血吸虫病病例通过进一步检测明确诊断,并进行及时、规范治疗;对病例治疗过程中的药物毒、副反应采取 相应的处理措施。 4.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或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 辖区疾控机构或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机构报告,并配合、参与突发疫情或者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5.配合、参与相关督导检查、专项调查、重点监测工作。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吸 虫病消除工作规范的通知》(国 卫疾控发〔2018〕3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病原 微生 物实 验室 生物 安全 管理 | 实验室 备案 | 1.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 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 理规定(试行)》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 微生物实 验活动审 批 | 2.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 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1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建立实验 室生物安 全管理制 度体系 | 3-1.医疗机构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应急预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清晰、责权明确 。 3-2.实验室应在备案或获得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实验活动,并规范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24-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传染 病防 控 | 病原 微生 物实 验室 生物 安全 管理 | 建立实验 室生物安 全管理制 度体系 | 保存实验活动、实验室使用和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记录。 3-3.实验室应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 新,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4.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 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1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进行应急 预案及事 故报告 | 4.实验室应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发生事故时,应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规范菌 (毒)种 及感染性 样本管理 | 5.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采集、使用、保存和 处置菌(毒)种及感染性样本,需开展菌(毒)种及感染性样本 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应做好菌(毒)种及感染性 样本管理工作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 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 45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院感 预防 控制 | 院感 预防 与控 制 | 建章 立制 | 1.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2 . 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 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 部令第27号)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15 年版)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 年卫生部令第48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25—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院感 预防 控制 | 院感 预防 与控 制 | 消毒 |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 2.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 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隔离 | 1.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建筑布局应符合医院卫生学要求,并应具备隔离预防的功能,区域划分应标识清楚。 2.制定隔离预防制度并实施,隔离的实施应遵循“标准预防”和 基于“疾病传播途径预防”的原则。 3.加强传染病患者的管理包括隔离患者,严格执行探视制度。 4.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 5.加强医务人员隔离与防护知识的培训,为其提供合适、必要的 防护用品,正确掌握常见传染病的途径、隔离方式和防护技术,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6.隔离区域的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2009 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手卫生 管理 | 1.明确医院感染管理、医疗管理、护理管理及后勤保障等部门在手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对手卫生行为的指导与管理,将手卫生纳入医疗质量考核,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 2.医疗机构应制定并落实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有效、便捷、适宜的手卫生设施。 3.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手卫生的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应掌握手卫生知识和正确的手卫生方法。 4.手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GB 27950的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 。 5.手卫生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要求:(1)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²。 (2)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 CFU/cm²。 |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2019 年 版 )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26-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院感 预防 控制 | 院感 预防 与控 制 | 标准 防护 | 1.基于暴露后发生感染的不同风险进行防护(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传播的途径、接触的情景、感染的风险强度、自身状态)。 2.根据感染风险暴露强度的特点进行防护。在传染病非流行地区,暴露感染的风险也相对较低。在某种传染病流行的地区,临床医务人员在一般医疗活动中发生暴露感染的风险明显增加。 3.按照可疑暴露的风险安全需要进行防护,结合临床医务人员操 作中可能暴露的风险强度和情景,从安全需求的角度防护。 | 《医务人员(传染)感染性疾病 隔离防护技术指南》(2018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用药 监测 | 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 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感染 监测 | 1.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 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 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2.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 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集中 空调 通风 系统 | 1.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国家要求进行卫生质量检测。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2017年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 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 〔2018〕2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院感 预防 控制 | 院感 预防 与控 制 | 候诊室 | 1.候诊室应当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2.为候诊室提供良好卫生环境,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 本机构诊疗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候诊室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3.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向公众开展公共场所卫生 知识宣传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2017年版)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 法》(2011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洁净 用房 | 1.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洁净用房,并按国家要求进行卫生质量检测。 2.洁净用房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 《四川省医疗机构洁净手术部 验收和年检的规定》(川卫办发 〔2012〕519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污物 处理 | 1.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理 。 3.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版)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15 年 版 )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医院 感染 控制 | 医院 感染 报告 与处置 | 1.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于12h内向所在地的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5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2.对院内感染性疾病开展病原学检验检测、诊断、报告、流行病 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2 —2009)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28-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地方 病预 防控 制 | 监测 与调 查 | 监测 报告 | 1.执行首诊负责制,负责辖区内的地方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收集患者基本信息并及时上报到本地监测信息平台,并将患者有关信息提供给疾控部门存档及复核。 2.负责地方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信息的日常报告管理、审核检查、交换(填报)与质量控制,定期对本机构的地方病及其危险 因素监测信息以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和通报。 | 《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 (国卫办疾控发〔2020〕22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地方 病防 控 | 监测 与调 查 | 信息 管理 | 1-1.承担医院内就诊患者地方病检验检测、治疗等诊疗信息的收 集、整理和上报工作,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调患者所在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患者随访工作。 1-2.根据地方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信息采集标准,建设和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实现地方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信息的交换与报告。 1-3.收集患者基本信息,并上报到监测信息平台,将患者有关信息提供给疾控部门存档及复核。 1-4.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地方病相关资料保存和管理工作 。 | 《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试行)》(国卫办疾控发〔2020〕 22号) 《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关于印 发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工作 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疾 控评价便函〔2020〕136号)附件2 《慢性病和地方病及其危险 因素监测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关于做好地方病及其危害因素信息监 测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附件 《地方病信息系统管理要求》 | 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
2-1.承担辖区地方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2.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地方病相关资料档案保存和管理工作 。 2-3.配合县级疾控机构完成患者诊治等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将患者有关信息提供给疾控部门存档及复核。更新、维护辖区居民地方病健康档案。 2-4.加强对地方病患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患者个人隐私。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
干预 与管 理 | 碘缺乏 病、大骨 节病、克 山病、地 方性氟中 毒、地方 性砷中毒 | 1-1.开展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发现高风险人群,对患者和高风险个体提供健康生活方式指导。 1-2.负责克山病患者的临床检查、诊断、治疗(按个体化情况发 放协议治疗方案药品)、建档、资料管理及信息反馈。按潜在型克山病诊断标准,负责鉴别诊断新发病例和治疗,并报告同级疾 控机构。在心内科门诊常规开展针对克山病患者健康生活方式的指导和治疗。 | 《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试行)》(国卫办疾控发〔2020〕 22号) 《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 | 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地方 病防 控 | 干预 与管 理 | 碘缺乏 病、大骨 节病、克 山病、地 方性氟中 毒、地方 性砷中毒 | 1-3.协助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疾控机构制定健康教育和健 康促进工作计划,参与健康教育核心信息、技术规范和支持工具的制定和开发,协助开展相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地方病治疗管理政策宣传。 1-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经确诊的地方病患者信息报送至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患者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5.协助开展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克山病诊断技术培训。 | 《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国卫办疾控发〔2020〕 22号) 《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 | 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
2-1.开展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地方性氟中毒、克山病和地方性砷中毒患者的随访和管理,及时为辖区内新发现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参与制定辖区内患者发现和高危人群干预、管理工作计划,协助疾控机构发现高风险人群,对地方病患者进行治疗,做好相关建档和随访工作。 2-2.配合县级疾控机构开展克山病危险因素调查与干预,筛查可 疑潜在型克山病病例,随访潜在型克山病患者心功能转归情况。 2-3.负责辖区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对患者和高危人群进 行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协助对辖区克山病"三防四改"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办。 2-4.参与辖区健康促进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完成辖区工作自我总 结与评价。 2-5.动员患者到上级医院接受检查并进一步明确诊断。 2-6.接受上级医院和疾控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免疫 规划 | 预防 接种 服务 与管 理 | 规范 进行 预防 接种 |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接种门诊至少要达到A级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加快预防接种数字化门诊建设。 2.落实国家对儿童实行的预防接种证制度,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预防接种免费。 3.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加强疫苗质量和冷链管理,保障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加强内部管理,按照预防接种相关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 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等,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设有产科 的医疗机构承担新生儿出生时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201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019年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 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 〔2016〕5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 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 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60 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 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 说明(2021年版)的通知》(国 卫疾控发〔2021〕10号)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四川省接种单位管理办法(2023 年版)>的通知》(川卫规〔2023〕 4 号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四川省预防接种门诊分级评审 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川 卫疾控函〔2023〕169号)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各级设有产科的 医疗机构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免疫 规划 | 预防 接种 服务 与管 理 | 疫苗全程 电子追溯 | 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 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019年版)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 |
疑似 预防 接种 异常 反应 (AEFI) 报 告 、 调查 和处置 | 1.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48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个案报告卡,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2.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在2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表,以电话等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3.对需要临床救治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临床诊治。 4.配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开展AEFI调查诊断,向调查人员提供所需要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临床资料、疫苗 接种资料等。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019年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卫生部令第6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 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 〔2016〕51号) 《关于修改全国疑似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监测方案部分内容的 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2〕 208号)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川 卫办发〔2011〕468号) | |||
宣传与 健康教育 | 通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等活动,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019年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 发<四川省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2023年版)>的通知》(川卫 规〔2023〕4号)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慢性 非传 染性 疾病 防控 | 重点 慢性 病监 测与 干预 | 慢阻肺、 高血压 、 糖尿病 监测和 肿瘤随访 登记 | 1-1.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慢阻肺、高血压、糖尿病和肿瘤患者的信息登记、数据核实和报告,开展机构内部业务培训、 质量控制及漏报调查。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基于医院信息化平台,增加按病种名字或疾 病编码等关键词,智能化生成监测卡片并上报。 1-2.推广慢阻肺、高血压、糖尿病、肿瘤高危人群筛查和综合干预适宜技术,结合日常诊疗服务开展相关疾病的机会性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主动向疾控机构推送高危人群的信息登记、综合干 预和监测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 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 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 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 1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肿痛登记管理办法》(国 卫疾控发〔2015〕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 函〔2020〕609号) 健康四川行动推进委员会《关于 印发健康四川专项行动方案 (2020-2030年)的通知》(川 健推发〔2019〕3号)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中医 药管理局《关于转发肿瘤登记管 理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 〔2015〕80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门科室和人员还需负责辖区慢阻肺、高血压、糖尿病、肿瘤患者信息的填报,完成患者的随访管理和档案信息更新工作。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
心脑血 管疾病 急性发 病事件 报告 | 1-1.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心脑血管疾病急性发病事件 患者的信息登记、数据核实和报告,开展机构内部业务培训、质量控制及漏报调查。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基于医院信息化平台,增加按病种名字或疾 病编码等关键词,智能化生成监测卡片并上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 四川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府发 〔2019〕2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慢性 非传 染性 疾病 防控 | 重点 慢性 病监 测与 干预 | 心脑血 管疾病 急性发 病事件 报告 | 1-2.推广心脑血管病急性发病事件高危人群筛查和综合干预适宜技术,开展高危人群的信息登记、综合干预和监测信息推送。 | 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 函〔2020〕609号) 《中国居民心脑血管事件监测 工作手册》 | |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门科室和人员还需负责辖区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信息的填报,完成患者的随访管理和档案信息更新工作 。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
健康 危险 因素 监测 与报 告 | 伤害 监测 | 1.建立健全伤害报告管理制度,开展门急诊及住院伤害病例的报告,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地填报《全国伤害病例报告卡》及《儿童伤害监测报告卡》,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一致。 | 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 纲要》(国发〔2019〕13号)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 - 2030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 害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 发〔2005〕189号) | 各级有开展伤害救治能力工 作的医疗机构 | |
2.伤害监测哨点医院还需开展伤害监测信息的上报、审核和漏报调查等工作。 | 伤害监测 哨点医院 | ||||
重点 人群 超重 肥胖 防控 | 1.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辖区全人群开展体重监测、血脂监 测 。 2.各级医疗机构对重点人群(慢病高危人群、35岁以上人群、慢 病患者等)开展宣教、体重管理或血脂检测,将营养评价、膳食 和身体活动指导纳入重点人群管理、于预计划,开展知识普及 技能指导、个体化咨询等防控服务。 3.加强孕期体重管理。将营养评价、膳食和身体活动指导纳入孕 前和孕期检查。开展孕妇营养筛查和干预,促进孕前维持适宜体 重、孕期定期监测体重。 4.加强儿童、青少年体重管理。加强母乳喂养、辅食添加等科学 喂养(合理膳食)知识普及、技能指导和个体化咨询;定期评价 婴幼儿生长发育状况。 5.加强肥胖儿童监测与干预。指导支持学校和家庭通过合理膳食、积极身体活动和心理支持对超重肥胖儿童进行体重管理;为 超重肥胖儿童提供个体化的营养处方和运动处方;为肥胖合并疾 病的儿童提供专业治疗服务。 | 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 纲要》(国发〔2019〕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 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 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 1 2 号 )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健康 中国行动(2019- 203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 函〔2020〕609号) 健康四川行动推进委员会《关于 印发健康四川专项行动方案 (2020 - 2030年)的通知》(川 健推发〔2019〕3号) 《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 案》(2020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慢性 非传 染性 疾病 防控 | 死因 监测 | 人口 死亡 报告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死亡报告管理制度,按照标准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负责医疗机构内经救治的死亡患者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的填写、签发和保存,并上报、核对死亡信息,确保填写与上报的死亡信息完整、准确、一 致。开展死亡信息的漏报调查等工作。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要负责辖区内未在医疗卫生 机构内死亡人员的信息收集,填写、签发、保存《死亡证》,并上报、核对死亡信息,确保填写与上报的死亡信息完整、准确、一致。开展死亡信息的漏报调查等工作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 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 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 (试行)》(国卫办规划发〔2014〕 6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进一 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 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心理 健康 和 精神 卫生 | 心理 卫生 服务 | 心理健康 监测干预 | 1.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或心理门诊,对就诊患者提供 心理健康服务,为服务对象开展心理评估、监测预警、心理咨询、 心理治疗、医学干预等服务,做好严重心理疾病患者的转介工作。 | 《健康四川-心理健康促进专项行动方案》(2020年版) | 二级及以 上综合医 院 |
严重 精神 障碍 管理 | 患者 信息 登记 及管理 | 1-1.提供各类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联络会诊等诊疗服务。及时向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病情不稳定患者,对 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及时办理出院并将患者信息转回社区。 1-2.将本机构门诊和出院确诊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 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规范,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第三版) | 各级各类 精神卫生 医疗机构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心理 健康 和 精神 | 严重 精神 障碍 管理 | 患者 信息 登记 及管理 | 漏报、迟报。 1-3.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提供随访技术指导。指 导基层开展患者应急处置,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 1-4.开展院内康复并对社区康复提供技术指导。在精神卫生健康 教育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8年)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 规范》(2018年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第三版) | 各级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
2-1.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 2-2.配合政法、公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筛查,将筛 查结果报告县级精防机构。 2-3.接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及时转诊病情不稳定患 者;在上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辖区患者应急处置,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应急医疗处置。 2-4.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政策宣传活动;优先为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家庭医师签约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8年)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 规范》(2018年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第三版)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
营养 与食 品安 全 | 食源 性疾 病监 测处 置 | 食源性 疾病 监测 | 1-1.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 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做好相关培训。 1-2.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登记、审核、网络报送,识别并报告聚集性病例。 1-3.协助县级疾控机构调查核实食源性疾病信息,对符合病例定 义的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卫食品发 〔2019〕59号) 《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卫 食品函〔2023〕25号) 《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 册》(2023年版) |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 机构 |
2.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还需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采集标本(平均每月不少于20份),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开展特定病原体监测,将致病菌分离株送至疾控机构检验实验室复核,并同时报送病例信息和标本检测信息。 |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 院 | ||||
食源性疾 病事件报 告处置 | 1.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2.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协助疾控机构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及资料收集。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健康 危害 因素 监测 控制 | 营养 监测 与宣教 | 1.配合开展营养相关监测的数据收集、现场调查、体检、人体生 物样本采集等工作。 2.开展营养健康宣教,宣传合理膳食科普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 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健康中国行动(2019 -2030 年 ) 》 《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环境 卫生 | 健康 危害 因素 监测 评估 | 监测与 风险 评估 | 1.配合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研究、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等项目。 2.配合开展现场监测、调查,数据收集等工作。 3.配合开展健康体检及人体生物样本监测等工作。 |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健康中国行动(2019 -2030 年 ) 》 | 承担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学校 卫生 | 近视 防控 | 视力 筛查 | 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小学生视力筛查,将眼部健康数据及时更新到视力健康电子档案中,并随儿童、青少年入学实时转移。 2.对筛查出视力异常或可疑眼病的,提供个性化、针对性强的防控方案。 | 《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 施方案》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 术指南》(2021年版) | 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 |
视力 矫治 | 1.根据儿童、青少年视觉症状,进行科学验光及相关检查,明确诊断,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矫治。制定实施中西医一体化综合治疗方案,推广应用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法。 2.对高度近视或病理性近视的儿童、青少年患者及家长,充分告知疾病危害,提醒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或降低危害。 3.制定跟踪干预措施,检查和矫治情况及时记入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 4.宣传推广预防儿童、青少年近视的视力健康科普知识,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健康指导和服务。 5.开展近视防治相关研究,加强防治近视科研成果与技术的应用。 | 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职业 病防 治 | 职业 病预 防 | 职业健康 管理 |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 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 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6.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52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5号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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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职业 病防 治 | 职业 病预 防 | 职业健康 管理 | 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医疗机构应 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医疗机构必须 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0.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 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52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5号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 号 )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职业 病监 测与 报告 | 网络 报告 | 1-1.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并完成网报 1-2.完成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等职业病的诊断、处置 与报告 。 1-3.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资料收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2018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第6号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 函〔2022〕110号) 《全国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 监测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中疾控职科便函〔2020〕43 号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 断机构 | |
2.开展农药中毒的报告。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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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职业 病防 治 | 医用 辐射 防护 和职 业性 放射 性疾 病监 测 | 医用辐射 防护监测 | 1.开展放射诊疗基本情况调查。 2.开展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及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监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110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 号 ) | 纳入中财项目监测范围的各 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 |
职业性放 射性疾病 监测 | 1.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调查。 2.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调查。 3.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情况调查。 4.开展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 5.开展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调查。 | ||||
健康 教育 和健 康促 进 | 健康 教育 | 卫生 保健 知识 宣教 | 1.建设院、科、病室三级健康教育网络,有专(兼)职健康教育 人员和相应的健康教育设施,开展医务人员健康教育理论与健康 知识传播技巧的培训。 2.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宣传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知识,为患 者提供营养、运动等多种个性化健康处方,对病人及其家属开展 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 3.患者出院后,医师通过与社区合作、随访等方式,持续提供健 康建议。 4.公共场地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侯诊区或其他公共场地 配备健康教育视频播放设备,采取设立健康咨询台、发放宣传折 页、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健康知识。 5.依托官微官网等各类新媒体平台发布健康科普知识,对公众进 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6.组建健康科普队伍,定期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 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健康咨询、健康讲座等健康宣教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健康 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的《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年)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健康 教育 和健 康促 进 | 健康 支持 性环 境建 设 | 无烟 环境 建设 | 1.建设无烟医疗机构,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员,及时劝阻吸烟行为。 2.所有建筑物入口处、候诊区(室)、会议室、厕所、走廊、电 梯、楼梯等公共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全面禁烟。 3.院内不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0〕306号) 《关于印发健康村等健康细胞和健康乡镇、健康县区建设规范 (试行)的通知》中《健康促进医院建设规范》 (全爱卫办发〔2021〕4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4.设立戒烟门诊,开展戒烟服务和咨询。 |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 | ||||
基本 公共 卫生 服务 | 基本 公共 卫生 服务 项 目 | 国家 基本 公共 卫生 服务 项 目 |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范和工作要求,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2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服务记录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 三版)》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2.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范和项目方案,开展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 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 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6项国家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 《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 相关医疗 卫生机构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妇幼 健康 服务 | 信息 及出 生医 学证 明管 理 | 妇幼 卫生 年报 和监测 | 按照《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四川省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要求报送妇幼健康相关数据。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统计局 《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的 通知(川卫办信统便函〔2021〕 13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出生 医学 证明 管理 及签发 | 1.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 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 证明》。 2.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 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3.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 〔2009〕96号) | 各级各类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机构 | ||
妇女 保健 | 孕产妇 妊娠风 险筛查 评估和 管理 | 1.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 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2.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 筛查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妊娠风险管理。 | 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 | ||||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进行风险评估 与管理 。 |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
指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妇幼 健康 服务 | 妇女 保健 | 危重 孕产妇 救治 | 1.各级危重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 担起危重孕产妇的会诊、接诊和救治任务。 2.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 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 |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死亡 个案 报告 | 1.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人员核查情况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 全国妇幼卫生年报信息系统上报个案。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孕产妇死 亡评审 |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发生后72小时内,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讨论,并形成讨论记录,连同孕产妇死亡原始病历的复印件等资料报送所在辖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2020 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儿童 保健 | 儿童 健康 管理 |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 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 2.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版) |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 生机构 | |
促进 母乳 喂养 | 1.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 母乳喂养条件,落实母婴皮肤早接触、早吸吮制度。 2.宣传普及母乳喂养科学知识和技能。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实施办法》(2022年版) 《 母 乳 喂 养 促 进 行 动 计 划 (2021-2025年)》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
危重 新生儿 救治 | 1.建立新生儿复苏考核个人档案。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新生儿救治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 2.每年派员到片区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和指导片区内产儿科急救演 练 。 3.参加和指导新生儿死亡评审。 | 《四川省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2— 2025年)》 |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
指 标 | 工作任务和要求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承担机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妇幼 健康 服务 | 儿童 保健 | 新生儿 死亡 评审 | 1.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评 审相关协调工作。 2.发生新生儿死亡时,及时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自评审,填报《医 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评审信息表》。 3.按要求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孕期保健产科和新生儿科(儿科) 全病历。 4.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评审结果,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并落实,收到评审结果3月内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 《四川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方案》(2021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妇幼 健康 服务 项 目 | 落实 妇幼 惠民 项目 | 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落实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妇女“两 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地中海贫血防控等项目服务。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实施自愿免费婚检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14〕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宫颈癌筛查工作方案和乳腺癌筛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1〕635号)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